邯郸市魏县东代固镇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乱象

发布时间:2018-09-22,浏览量:1324
 

邯郸市魏县东代固镇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乱象

近日,接当地村民强烈反映:邯郸市魏县东代固镇后罗庄村连续两届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存在多项严重违规问题,部分党员和许多村民对本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弄虚作假、伪造选票行为怨声载道,多次找市、县、镇各级领导如实反应情况,均如石沉大海,杳无消息,无人问津。反映情况如下:

党员关系不明确被任命为村党支部书记

2015年农历正月十四日下午,东代固镇原镇党委书记陈国辉在后罗庄“两委”会上,任命罗连喜担任该村党支部书记。这一任命使得后罗庄村“两委”人员惊诧不已。罗连喜什么时候入的党组织受到全村党员的质疑,也在全体村民中炸了锅。罗连喜从未参加过村党组织活动,也没交过党费,更没参加过组织生活,怎么突然冒出一个党员?

罗连喜,魏县东代固镇后罗庄村人。

为了弄清原委,该村党员要求东代固镇党委查看罗连喜的组织关系,镇党委拿不出罗连喜的组织关系证明。无奈之下,镇党委拿出罗好信的组织关系,说罗好信就是罗连喜。并且罗好信的组织关系涉嫌多处造假。

后来,有人到东代固公安派出所查询罗好信信息,显示结果,查无此人。疑问:怎么能证明罗好信就是罗连喜呢?

因罗好信本人党组织关系是从魏县沙口集乡机关支部转出,又有人到沙口集乡党委查看罗好信的入党材料,被告知:时间长了,入党材料弄丢了。

介绍信开出时间是2009910日,党费交至20099月,有效日期十天;

介绍信存根日期为:20091211;

介绍信回执联日期为:20091216日。

后罗庄村原党支部书记陈海山在回执联经办人处签字。后经陈海山本人到镇党委亲自查看后确认,回执联上“陈海山”字样不是陈海山本人所签字。

这是调出来罗好信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存根、介绍信、介绍信回执联。

因为罗好信是在魏县沙口集乡入的党,疑点重重:

1、罗连喜是后罗庄村一普通村民,没在沙口集工作过,也没在沙口集做过生意,户口在东代固镇后罗庄村,怎么能在沙口集乡申请入党?为何查不到入党的申请材料和入党介绍人?

2、介绍信存根日期和介绍信日期对不上:党员介绍信存根日期是:20091211日;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日期是:2009910日。本该为一张表格拆分为两份,为何出现两个日期。公章本该合二为一,为什么无法对接?涉嫌弄虚作假。存根编号为第2009014,介绍信上的编号为:2009019。可是,回执联上没有编号。真让人看不懂。

3、介绍信转入日期:2009910日,有效期为十天。介绍信回执联日期是:20091216日。为何间隔三个多月才来办理?还有人拿自己的党员关系转接不当回事,真是让人费解?

4、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上为什么不填身份证号码?如果罗好信就是罗连喜本人,为啥不填上身份证号?

5、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上经办人处“陈海山”,可是,陈海山本人确认不是自己的笔迹,是谁代签的?平白无故给后罗庄村多出一个党员,连本村党支部书记和全体党员都不知道?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后来经多人证实:罗连喜的外甥赵艳峰在魏县组织部工作。原来罗连喜是“朝里有官”好办事!在该村部分党员和许多村民的上访中,罗连喜在本村上任执政。

弄虚作假 伪造选票

2018731日,东代固镇后罗庄村党委换届选举,因为在推选村民代表时涉嫌作弊,被东代固镇党委书记段献鹏指令暂停。

829日,后罗庄村推选村民选举代表,有人从中作弊,伪造选票。部分党员和村民向镇党委书记段献鹏、县信访局及市信访局多次反映罗连喜和镇政府在选举中弄虚作假、伪造选票的情况下,镇党委书记段献鹏不顾群众利益,依然强行推进选举。

后罗庄村第三生产队有108户,有43户不到位,竟然出现79张选票。10843=65,怎么会出现79张选票?

916日,段献鹏在拿不出罗连喜的组织关系证明和部分党员与村民的强烈反映下,并且罗连喜在20188月份受到党内处分,依然强行让罗连喜参加本次党支部选举大会,并且指定罗连喜为支部候选人。

村党委换届选举大会应到党员74人,实到党员46人,党员参选率62%,镇党委书记段献鹏宣布合法有效。

下午1点半选出六名候选人;230分左右,选举支部人员,随后,直接宣布罗连喜为村党支部书记。不用通过3-5天的候选人审查考核公示,是否违规?村支部换届选举为何如此草率?希望上级领导尽快介入核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严查处,绝不能因个别人的利益,干涉基层党建工作,早日给后罗庄全体村民一个公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十一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五条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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